
录取
( 一)学校按照“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教育部实际下达招生计划数,综合考虑考生考核成绩、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等确定拟录取名单。
1.各博士招生学院依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和综合考核情况等,按照导 师上岗顺序优先原则(报考同一导师的考生按总成绩由高到低择优确 定) ,提出拟录取名单及候补名单。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 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网上公示。
2.考生需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合格证明需 在录取阶段提交学院。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颁发的《普通高 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教学〔2003〕 3 号) 等文件的有关规 定执行。不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 二)所有录取的博士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其人事档案及组 织关系转入我校,进行全脱产学习,否则学校将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
( 三)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复试、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 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不予录取。
( 四) 新生应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者,须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向学校请假。无故逾期 2 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应届毕业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学历或学位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 五)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其进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专 业素质、健康状况等全面复查,发现有不符合标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 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