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为做好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中国海洋大学研究生资助与奖励办法》(海大研字〔2018〕2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特别说明外,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行申请制,由学校一次性发放并记入其学籍档案。
(一)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二)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学术成果:
1.须属于本学科领域并以中国海洋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 申请人为第一作者(人文社科类成果,可申请人导师为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
2.已用于获得奖学金的成果不得重复使用。
(三)评选学年内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
1.因个人原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者其他保留学籍情况;
2.处于学校纪律处分期限内尚未解除;
3.超出基本修业年限。
第四条学业奖学金分为学习奖学金、学术(实践)创新奖学金、文体和社会活动奖学金、科技竞赛奖学金四项。
第五条学习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态度端正且成绩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评选时间为硕士二年级的春季学期(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硕士研究生为二年级秋学期),奖励人数为该年级硕士研究生人数的40%。
申报具体要求: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课程且成绩合格。
评选方式:按照学院细则规定的课程加权平均分排序评先。如因特殊原因错过评选的经学院批准后可申请下一年度参评。
第六条学术(实践)创新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科研活动中勤奋进取、成果显著或在专业实践中取得创新成果的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8000元/生,评选时间为硕士三年级的春季学期(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硕士研究生为二年级春季学期),奖励人数不超过该年级硕士研究生人数的40%;博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20000元/生,评选时间为博士四年级的春季学期,奖励人数不超过该年级博士研究生人数的30%。
申报具体要求: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学术成果优异;或具备较强实践创新能力,成果优异。
评选方式:各学院(中心)奖助工作小组根据申请人学术成果质量与水平或成果的经济效益、社会评价,通过组织答辩等方式进行评选。
第七条文体和社会活动奖学金:用于奖励在文化体育活动中表现突出或在社会活动中发挥良好组织和服务作用的硕士研究生。奖励标准为4000元/人,评选时间为三年级秋季学期(基本修业年限为两年的硕士研究生为二年级春季学期),奖励人数不超过该年级硕士研究生人数的15%。具体申报要求及评选方式由各学院(中心)研究生奖助工作小组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科技竞赛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全国性或国际性科技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的研究生。奖励标准见下表:
科技竞赛奖励标准
| 等次 | 奖励标准 | 备注 |
| 特等奖 | 10000元 |
奖励对象为团队(含非全日制研究生) |
| 一等奖 | 8000元 | |
| 二等奖 | 4000元 | |
| 三等奖 | 2000元 |
评选时间:每年秋季学期。
评选方式:上年度内获奖的团队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委员会申报,学校审核后一次性发放奖励。
第九条 学校奖助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奖助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研究生院负责学业奖学金评选的组织、奖励名额的分配、各学院(中心)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的审核等工作。
第十一条财务处负责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学院(中心)奖助工作小组负责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并组织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十四条评定结束后,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奖学金评定资格,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奖学金,并根据《中国海洋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海大学字〔2017〕47号)进行处理。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定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或舞弊行为的,按照《中国海洋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试行)》(海大人字〔2013〕25号)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面向2018级及以后入学的研究生施行,其中科技竞赛奖学金面向全体研究生施行。